买卖合同货物交付时承担损害赔偿吗
时间:2023-04-07 09:11:45 2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般由卖方承担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损坏的风险,但是特殊情况下由买受人承担,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买受人应当风险等。

一、买卖合同中卖受人的义务主要是什么

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义务主要有: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二、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买卖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1、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根据民法典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如果不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物上的风险由谁负担?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上的风险由下列主体负担:

1、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上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2、标的物还未交付的,则标的物上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3、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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