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观点:买卖合同支付前货物毁损,谁来承担风险?
时间:2023-07-04 20:05:13 3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买卖合同纠纷中,延期交付货物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如果因为卖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坏的,卖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属于合同违约,应当根据货物价值赔付。如在交付之前,由于运输导致货物损坏,应当找运输方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谁担责。

货物赊欠买卖合同

<p>出卖人×××简称甲方,承买人×××简称乙方,兹为××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契约条件如下:</p>

<p>第一条甲方愿将××货××件卖与乙方,约定××××年×月×日交付清楚。</p>

<p>第二条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p>

<p>第三条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p>

<p>第四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契约,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p>

<p>第五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契约。</p>

<p>第六条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按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得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日内交付。</p>

<p>第七条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p>

<p>第八条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算迟延利息。</p>

<p>第九条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p>

<p>第十条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契约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p>

<p>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p>

<p>出卖人(甲方):</p>

<p>地址:</p>

<p>××××年×月×日</p>

<p>买受人(乙方):</p>

<p>地址:</p>

<p>××××年×月×日</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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