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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23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高速公路需要按规定陪驾;
二、再次被记6分以上会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会被降级;
四、实习期结束后应当参加教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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