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成年学生是否享有监护权
时间:2024-08-09 16:37:39 3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首先,关于学校是否对成年学生拥有监护权这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在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畴内,并不包含任何形式的学校机构。

当未成年人生父、母双亡,或是丧失了监护能力时,其监护权应当依次交由以下有监护能力者承担:

(1)祖父辈亲属,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2)亲兄弟姐妹;

(3)其他有监护意愿且具备监护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但需要得到该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许可方可生效。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来说,则需要将监护权交由下列有监护能力者承担: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家人;

(4)其他有监护意愿且具备监护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但需同样得到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许可才可生效。

接下来,我们来聊聊如何办理子女监护权的变更事宜。

在办理子女监护权变更手续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到:

(1)现有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这类情况下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更换监护人;

(2)申请更换监护人,此时的申请人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生身父母,也可以是长期照顾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哥哥姐姐等等,只要是与未成年人有紧密联系并且能够为他提供足够保护和照料的亲属或组织,都可以提交申请;

(3)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变更监护人。

依照法院的判决内容,会依据具体案件情况,以确保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以及身心发展为首要考虑因素,做出相应的裁判结果。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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