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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在校期间,学校行使监护权对吗

2024-05-31 2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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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就读于各类学府中的青少年群体,其监护权并没有被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他们正在接受教学的学校。须知,学校只是一个教育性的机构,肩负着向学生传授知识、进行管理以及提供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的责任,然而,它并不能够替代或者行使法定监护人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层面上,法定监护人主要涵盖了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其关系较为亲密的其他亲属及朋友,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属的工作单位,或者是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甚至是当地的民政部门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尽管如此,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在特定的情境之下,学校有可能会被视为学生的临时监护人,比如当学生离开校园外出游荡,或者在没有其他适当的监护人存在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n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n(一)祖父母、外祖父母;\n(二)兄、姐;\n(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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