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在审理工资发放方面的争议时,往往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员工的考勤情况,以便查清事实。但是,工资发放不能单纯以考勤卡作为依据,而需结合其他证据。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发放方面的争议时,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由公司出示的“考勤卡”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
一、认定劳动关系证据都有哪些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平时应当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等与工作相关的材料,以便在必要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打卡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吗
公司上班打卡可以证明劳动关系,除此之外下列凭证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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