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定金规定不可退还,然而如果定金符合特定的要求,仍有可能得到返还。这其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下的退还可能性:
首先,当收取定金的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双倍定金的金额作为赔偿;
其次,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除合约关系,并由此由收取定金的一方无偿归还所收到的定金。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之间根据约定达成协议,为了确保债务的顺利履行,由一方向另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其他替代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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