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的享受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关于如何确定累计工作时间的问题,笔者建议公司要求员工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并经人事部审查核实。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其如能提供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如人才交流中心复印职工工作档案并加盖“系原件复印”章的文件、档案原件、组织人事机关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与入职登记表一致的离职证明书之一的,则可在入职当年年度安排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度实际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天数来折算应休带薪年休假天数。新进用人单位的员工,如无法提供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未达到12个月以上的,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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