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劳动合同薪酬没写,是不合法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最为关心的就是工资福利了,用人单位是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报酬的数额的,可能有的用人单位不会指明工资是多少,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如果没有包括,该劳动合同欠缺生效要件。《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七项。《劳动合同法》现在的规定是九项,两相对比,可以发现,增加的项目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社会保险;减少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三项。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为详细、更加具体。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具体项目而形成的。
国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就劳动工作的相关要素进行明确认定,并在劳动合同时进行明确说明,所以没有写薪酬的情况下,显然是缺少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要件的,劳动者可以与国企协商对劳动薪酬进行处理,必须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合法的签订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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