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酒店公寓卖了两回
2013年,退休教师胡某在一次房地产展销会上,看到了开发商出售的北京西站附近一处酒店式公寓。当时,售楼人员称这套产权式酒店公寓的投资潜力巨大,地处黄金地段,不仅售后定期返还租金,还可以替业主“委托管理”,并且允许按揭贷款购买。想投资房产的胡-先生不禁动心,后于2013年3月13日,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西站南广场东区的中国企业家大厦(现名为**国际大酒店)第15层1521号房。
胡-先生此时已被开发商蒙在鼓里,早在几个月前,即2013年4月8日,**公司已将这套房另行出售给**天健人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5月19日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
一房多卖能否解除合同
胡-先生将开发商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房款61万元及利息13.7万余元,并支付等同于房价的赔偿金61万元等。
在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产权式公寓是一种投资行为,他们在业主购买前已向其明示,与原告已经达成了口头解除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将涉诉房屋出售给胡-先生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致使胡-先生无法办理预售登记。**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故**公司应当返还胡-先生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胡-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以及一倍赔偿的请求。
全文6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