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件。该员工委托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其中包括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代理和解、参加审判、代理法律文件和代理工伤赔偿金等事项和权限。委托人为某公司,日期为月日。
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你们委员会已受理我针对有限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特此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我方的代理人:(注:代理人不应超过两人)1.姓名,男,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2、姓名、男性、公司员工、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代理和解、参加审判、代理法律文件、代理工伤赔偿金。委托人:(票据)委托人:(票据)委托人::月日。
劳动仲裁委托事项和权限是什么?
劳动仲裁委托事项和权限是劳动仲裁法中重要的内容。根据该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劳动仲裁。委托书必须明确具体事项和权限。如果当事人未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劳动仲裁,仲裁庭将不予受理。因此,劳动仲裁委托事项和权限是非常明确的,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委托,否则将无法享受劳动仲裁的相关权利。
劳动仲裁委托事项和权限是非常明确的,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委托,否则将无法享受劳动仲裁的相关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全文7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