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
2.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在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被执行人向法院证明该裁决存在着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由法院裁定该裁决不具有执行力。
一、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怎么办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有什么情形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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