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钟某,男,1959年6月10日,身份证号码:43XXXXX12。现在我住在湖南省。电话:1xxx006被告:湖南某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文昌阁1号,实际办公地址:长沙市,手机:1897xxxxx8,座机:0731-85xxx99,公司总经理请求仲裁: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拖欠原告基本工资2300元(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2013年)
(2)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按照劳动部《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含加班工资)补偿款(2300+43990)×25=11572.5元
(3)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应当向原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2458×9=22122元
(4)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对原告的经济补偿2458元×5=11061元
(5)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根据《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办法》第十条规定欠原告经济赔偿11061元×5=5530.5元
(6)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应向原告支付2300元的绩效通知金
(7)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应向原告支付未休年假15天工资×(二千三百÷21.75)×2=3172元
(8)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10个月内不能领取原告失业保险金×一千一百六十×8=9280元(被申请人应为原告购买4年以上失业保险,原告自9月1日起最多可领取10个月失业保险金,2013年7月20日至8月31日,请求被告依法退还原告定金1000元,2013年
总金额:112328元
事实及理由:
原告钟某于2009年7月20日进入被告钟某工作,2013年8月28日被被告无故辞退,期间工作条件如下:(1)双方签订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尚未到期(2)被申请人从未为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3)被申请人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未安排请假(4),被申请人擅自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度。他一个月只能休息四天,每天至少工作八小时(5)被告还非法向原告收取1000元劳动保证金(6)被告以现金支付基本工资和奖金。原告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为2300元/月。2013年2月,他还发放了1900元奖金和2300元基本工资,共计4200元。原告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的平均月薪为2458元/月
2013年8月28日左右,被告以经济不景气为由取消了公司的昌中开平加工中心,并要求原告无条件办理相关辞职手续,但只愿意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且原告不同意辞职条件,被告于2013年8月扣押原告基本工资及劳动定金1000元作为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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