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产品管理,严格坚持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维护绿色食品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产品是指按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审查批准,由农业部授予《绿色食品证书》的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产品实行三级质量管理。生产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执行标准,在生态环境、生产操作规程、食品品质,卫生标准等方面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垦主管部门(含七省、区南亚热带作物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绿色食品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农业部指定的部级环保及食品检测部门对绿色食品企业进行抽检和复检。
第四条绿色食品产品出厂时须印制专门的标签,其内容除必须符合国家GB7718-87标准外,还须标明主要原料产地的环境以及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主要指标。
第五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不得用产地环境标准未经审定的原料加工生产绿色食品产品。
第六条供应国内市场的绿色食品产品实行定点销售。
1.大中城市、沿海开放地区按计划兴办的绿色食品商店。
2.大中城市主要商场设立的绿色食品专柜。
3.大中城市旅游宾馆、饭店设立的绿色食品专柜。
凡经销绿色食品产品的商店、专柜均须经农业部批准。非绿色食品商店、专柜不得销售绿色食品产品。
第七条绿色食品产品实行以销定产,产销衔接由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生产企业同农业部指定的绿色食品商店、进出口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和代理出口协议。
第八条生产企业依据市场需求及绿色食品原料货源供应情况编制绿色食品生产计划,报农业部审批后实施。超计划产品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九条绿色食品产品实行优质优价,产品价格可依据企业生产成本拟定,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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