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所需数据的真实应出具由总经理签署的《数据真实性声明书》
时间:2023-04-23 08:30:57 4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日,保监会在《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强调,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家财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下合称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应对保险产品的费率报告、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和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签署精算意见,并出具精算声明书。

同时,为了保证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所需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出具由总经理签署的《数据真实性声明书》并随准备金评估报告上报,且保险公司总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数据真实性管理。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报告。原则上保费收入10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设立独立的精算部门,如果不设独立的精算部门,则精算岗位不得设置于承保、理赔和财务部门之下。

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的任职标准,除了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无犯罪记录和3年内无执业不良记录外,保监会特别强调,对于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或再保分出前准备金大于50亿元人民币的财险公司以及所有再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需要具备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资格或国外非寿险精算师资格,如果是国外非寿险精算师,则参加的资格考试、职业道德教育应当与中国精算师水平相当,且从事非寿险精算工作5年以上。

对于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小于50亿元人民币且再保分出前准备金小于50亿元人民币的财险公司精算责任人,需要具备中国准精算师(非寿险方向)或国外非寿险准精算师以上资格,如果是国外非寿险精算师或准精算师,则参加的资格考试、职业道德教育应当与中国相应层级精算师水平相当,且从事非寿险精算工作3年以上。

保监会还强调,经过核准的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不得兼任其他保险公司(包括寿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同时,不得由保险公司的总经理以及负责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此外,法人机构精算责任人的薪酬应经过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批准,且其薪酬不得与保险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挂钩,与保险公司长期经营业绩或股票价格挂钩的,应在精算责任人核准申请材料中披露相关信息。

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应定期跟踪分析前期财务报告与偿付能力报告中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充分性,建立以审慎评估准备金、强化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精算管理和控制机制,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精算责任人考核办法,客观评价精算责任人的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保监会还表示,直接经营财产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总精算师职位,总精算师资格由保监会核准。财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以按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设立总精算师职位,总精算师资格由保监会核准。设立了总精算师职位的保险公司不再保留精算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相关职责由总精算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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