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开始施行。《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相关企业的报关行为,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4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于2004年11月1日废止)相比,《条例》对相关企业及人员的要求更为严格。《条例》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如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上述数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情形的,海关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在此,海关提醒企业注意,务必确保报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如对税则号列、贸易方式等项目有疑问,应及时向海关进行咨询,在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准确后,再向海关申报,以避免违法受罚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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