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析和评估证据产生的缘由与背景。
2.深入考察证据在当时的实际情况下被发现的具体环境状况。
3.严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确保其为原始且未经修改的文件。
4.仔细考察证据的提交者是否与案件相关方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其他不正当的关联。
总结来说,证据的形成主要涵盖了三个方面:
第一,物质痕迹形成的原因、过程以及结果;
第二,情势留下的印记,即参与人员和事发环境对证据形成的具体影响;
第三,语音模仿或重复留下的标示物,这三种证据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证据的产生是受到主观和客观两类因素综合作用的影响,如对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留下的证据可能会存在失真的可能性。因此,通过对证据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例如证据产生的动机、证据的来源途径、证据的提供者等多个角度的筛查,是我们对证据真伪作出准确判断的有效手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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