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真实性需要证据证明。不能证明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债权人仅凭证件起诉,无其他证据证明或者借据真实性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提供笔迹比较样本等鉴定合作义务。债权人提供的借据等证据材料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
鉴别借条真实性的其他方法
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确实存在凭空出具借条的情况。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
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
三是伪造借条,如伪造签名、印章等;
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
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
六是对借条的数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一)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流下财务痕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是现金交易,法官可以详细调查或询问,交易的时间、地点、在场证人等情况,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现金来源、交付凭证等证据。
(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申请鉴定的,视鉴定结论再做案件事实的认定。技术鉴定虽然可以有效判断借条的真实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很多借条因缺少比对样本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全文8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