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妇女生育自由权
时间:2023-06-06 22:14:32 1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小芳和小林自由恋爱,2000年5月份登记结婚,蜜月过后,小芳和小林便与父母分家生活。小林整日辛勤劳动,小芳在家操持家务,两人日子过得和和美美,三个月后,小芳怀孕了,这时小林想如果家里再添一口人,恐怕靠土里刨食,难以维持生活,于是小林就和小芳商量为了将来孩子出生后,能够有较好的生活条件,小林想外出打工。话一出口,小芳觉得小林说的有理,也就没有阻拦小林,这样小林就去南方的城市打工。据小林自己反映,他在外面做工卖力气,尤其想到将来,孩子能幸福生活,干活就更起劲儿。半年后,小林满载而归,当他满怀喜悦地回到家时,小芳却告诉他,她把孩子刮掉了,小林的心里象泼了一瓢凉水,问小芳的做法是否侵犯了他的权益。伤心极了,他觉得他是孩子的父亲,没有他的同意,小芳不能私自做主把孩子刮掉,认为小芳的作法剥夺了他做父亲的权。于是他来到中心询问小芳的做法是否侵犯了他的权益。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故此小芳不生育孩子,是小芳的自由,小芳刮掉孩子,并未侵犯小林的权益。小芳的行为虽然是合法的,但小芳的行为有欠妥这处,孩子是夫妻双方的,如果小芳在刮孩子前,能与小林协商一下,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就不会有异议,更不会伤感。小林听完解释,明白了许多道理,高兴地踏上了回家的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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