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一、承包人要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吗
如果承包逾期竣工,但非承包人所造成的的,那么承包人无需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当出现合同约定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发生时,不可以被动等待施工条件的恢复和放任损失的扩大,应该及时口头报告或联系发包人,同时积极采取对应措施,根据合同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表明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取得申请工期延误的证明。这样一旦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可以证明工期延误非承包人造成的,从而避免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二、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的含义是什么
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的含义是承包人对建设项目的价格享有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的特点为:
1、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认定建设项目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对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支付的员工报酬、材料款等实际费用,不包括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能简单处理,应当区别于生效合同。因此司法实践中的尺度难以把握,存在诸多争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该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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