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的认定:
1、双方确认竣工的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何认定工程合同无效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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