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代为抚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代为抚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抚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代为抚养的目的是生父母将其子女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照顾子女,而非解除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作为生父母的送养人之所以将子女送养,其目的就在于解除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2、成立和生效要件不同。代为抚养并不需要特别的成立、生效要件,一般而言,只需子女的父母与负责代为抚养的亲友协商一致即可;而法律对收养的成立和生效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符合实质性条件或者没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不能产生收养的法律效果。3、后果不同。代为抚养只发生抚养形式的变化,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或者变更,因而也不会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而抚养则使得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使得子女的生父母与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
事实收养如何认定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部分收养问题的规定。在该《意见》第4部分的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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