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抚养不构成事实收养,事实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了事实的抚养、教育关系,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认知,但是没有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代为抚养只是暂时代为抚养孩子,但是不具备收养关系。
一、如何收养弃婴
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应当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即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的才能收养弃婴。并且要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二、事实收养是否能办理公证
事实收养能办理公证。要做好收养公证,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管辖。当事人往往不在公证处的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关系当事人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三、收养几年为事实收养
收养几年都不会为事实收养。我国不认定事实收养,合法的收养关系必须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之后,才能认定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应具备条件如下: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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