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延期期限的上限尚未制定出确切的明文规定。
首先,假设能够排除了由于未能预见到或无法规避的客观状况导致的延期现象,那么当预定的交房日期滞后以后,就应当立即展开对违约金的计算和收取程序。
其次,如果逾期时间已经超出了三个月的范围,购房者便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解除合同。倘若各方面的当事人在事前并没有对此类事宜进行过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适当催告与通知之后,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
最后,假如在收到此项催告通知之后,某一方当事人仍然坚决主张解除合同,那么该当事人便拥有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
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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