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预售商品房延期交付问题时,开发企业向购房者进行告知的具体时间并无明确法律规定。
然而,在预售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向购房者发出通知;若无任何相关约定,一般而言需提前至少一个月向购房者发布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全文3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