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购房者交付房屋之时,后者在此情形下有权利寄发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书面通知书,以明确双方协商定制的合同最终执行日期。此外,购房者在面对此种境况时,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立即采取行动并履行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应尽义务。当该延期现象持续超过三个月后,购房者可以自行行使合同中的解约权限,并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承担因此导致的相应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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