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有权向房产部门核查房屋产权信息。法律规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应当提供的。单位或个人在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要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并且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购房人如何办理房产证
近年来,本不应该成为纠纷的房产证办理纠纷越来越多,成为广大购房人关注的一个话题。按照建设部原&laq
o;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raq
o;,房屋权属登记应当由权利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卖人予以配合。但是,权利人在申办房产证时往往发现,申办房产证的一些关键资料在开发商或房屋出卖人手里,而开发商或出卖人往往怠于提供资料或根本就不具备这些资料,于是,纠纷就发生了。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建设部最新的部门规章规定,房屋权利的登记,应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等,由于购房人购房前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在开发商或出卖人手上,因此,该规定实际上表明,开发商或出卖人应对申办房产证承担更多的义务。为了尽快办出房产证,避免纠纷的发生,笔者建议购房人,与开发商或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条款,约定由开发商或出卖人承担办证义务,并约定房产证办理期限,如在约定的期限没有办出房产证,则由开发商或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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