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结婚申请休假,用人单位应给与三天的婚假,根据2003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即职工请婚假,单位应给与三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单位应给与共计十天的婚假。
二、五月一日等全年共计十一天的法定假期,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所以,律师认为,五月一日等法定假日不应包含在婚假和奖励假的十天假期之内,即职工可以请休共十一天婚假。而星期六日,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是没有折算在日工资、小时工资计算的,即周六日休息是不计发工资的。所以,律师认为,因为职工获得周六日的休息权利,是以职工周一至周五的全勤工作为前提的,所以,职工请休婚假开始之日至婚假期满之间的星期六日应包含在婚假和奖励假期之内的。
三、又依据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所以律师认为,职工结婚不在同一地方工作的,单位应根据乘坐车程的远近,给与适当的路程假期。
四、尽管从法律上分析,婚假期间的星期六日应包含在假期内,但是从职工福利和单位实际管理考虑,单位应当将职工请休婚假期间的周六日不计算在假期之内,毕竟大多数职工的婚假只有一次,所有职工的奖励假只会有一次的。
全文7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