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设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补充说明的请示
(2000年9月25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年4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宁政发〔1999〕38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在执行中已经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普遍认为《办法》总体思路正确,今后必须继续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但在执行过程中,尚有一些问题界定不太明确,为保证《办法》的顺利执行,现就《办法》作补充说明,请示如下:
一、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改称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二、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造价五项费用之一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不包括设备及其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收取管理的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技术改造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地基基础、独立土石方、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炉窑砌筑、市政建设等建筑安装工程。不包括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邮电、钻井、钻探的专业工程。
四、执行宁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及费用定额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按工程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总和(工程总造价)的3%计提劳动保险基金,执行行业定额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定额所含劳保基金,统一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缴纳。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将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列入工程概算。
特此请示,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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