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身体状况良好,而随着该厂生产方式的转变,其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而陈某的身体又被诊断患病,此时的工作岗位对于其来说身体状况已不能适应,继续让陈某从事原工种,显失公平。根据劳动合同变更条件:(1)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例如用人单位调整生产任务、转产、企业合并、分立等;(2)就业者方面的原因,例如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据此厂方应充分考虑陈某的要求,尽量帮其解决困难,如协商一致,应为陈某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且该厂应承担主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