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事实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名册),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职工名册;
(六)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哪些情形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实际生活中存在少部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为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败诉。针对此种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于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一下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以上五类凭证中,(一)、(三)、(四)项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也应积极进行举证。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提供与单位负责人协商的录音录像,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作文件、报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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