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是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从案件类型来看,下列案件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
(四)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
(六)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
(七)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八)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九)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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