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住房属于常说的小产权房,就是那种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村民自住房。
第一,这类小产权房,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法律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同村村民之间进行转让。
第二,对于向村外村民以及城镇居民出售的行为,尽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与非农业建设”,另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这些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以此直接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适用《民法典》,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如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出卖方很可能是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以后,再基于土地升值、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使得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买房者蒙受损失,从而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因此,合法的小产权房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
全文4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