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建材行业水泥制成工等13个工种)
时间:2023-08-17 15:51:20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按照劳动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1995年颁发的《关于颁布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筑材料工业)的通知》中,水泥制成工等13个工种(即:

1、水泥生料制备工;

2、水泥熟料煅烧工;

3、水泥中央控制室操作工;

4、水泥制成工;

5、玻璃熔化工;

6、玻璃制板工;

7、浮法玻璃成型工;

8、陶瓷模具制造工;

9、建筑卫生陶瓷烧成工;

10、窑炉瓦工;

11、建材化学分析工;

12、建材物理检验工;

13、建材质量控制工)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建材行业水泥制成工等13个工种),业经审定,现颁发试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粮食行业14个特有工种职业技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同意在粮食行业建立第二批14个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政水利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劳社厅函[2006]491号)中有关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的内容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批准建站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通知》(国粮办人[2005]208号)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不断加强鉴定站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建设和考评员队伍建设,认真按照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开展鉴定工作,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政水利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

劳社厅函[2006]491号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国家粮食局人事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冶金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们《关于申请建立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民人劳字[2006]10号)、《关于申请增设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人教劳[2006]17号)、《关于申报第二批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司函人事[2006]18号)、《关于申请建立核行业第二批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请示》(中核人发[2006]158号)、《关于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申请报告》(煤职鉴字[2006]15号)、《关于申请建立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报告》(冶职鉴[2006]16号)、《关于成立第七批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申请》(机职鉴字[2006]03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37个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41003001至56003037)、7个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52003072至52003078)、14个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38003034至38003047)、6个核工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82003020)、1个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81143080)、2个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55003056、55003065)和8个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49003047至49003054),并扩大1个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49003034)的鉴定范围。

请你们加强对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指导各鉴定站自觉遵守鉴定程序和工作规则,严格执行标准,在我部核准的行业特有工种试点范围,认真组织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工作中要主动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取得指导与支持,以推动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2.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3.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4.核工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5.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6.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7.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8.扩大范围的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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