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8-17 15:51:27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各计划单列单位,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贯彻《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京劳培发〔1995〕54号),稳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将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全市统一鉴定工种是指:市劳动局对实行社会化管理和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经向社会公布后,全市统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二、全市统一鉴定工种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鉴定机构条件、统一考评员资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其鉴定质量。

三、全市统一鉴定工种由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协调;由被批准的鉴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四、全市统一鉴定工种每年按季度组织,即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各一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每季度第一周内,确定该季度全市各工种理论知识鉴定的统一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五、鉴定程序

1.凡属于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应在每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委托书》、《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送《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式样略),经过核准后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统一鉴定的工种,试题由各鉴定机构在理论鉴定的前一天(周日提前二天)持《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计划》(式样略)到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在开考前15分钟启封。

3.各考场监考员必须认真填写理论知识鉴定考场记录,并按要求密封试卷,考卷于当日统一交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4.理论知识鉴定成绩,从该工种鉴定之日起两周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各鉴定机构发布。试卷、原始记录保存半年。

5.技能操作的鉴定由各鉴定机构按实施计划组织鉴定。鉴定工作原始记录保存半年。

6.凡试题丢失、被窃或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失密,各鉴定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经查清失密、泄密范围后,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启用备用试题重新进行鉴定。

六、各鉴定机构对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严格按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所规定的申报条件掌握,不得任意更改。

七、鉴定场所的设置

1.理论知识鉴定场所,一般选用标准教室(50平方米),考生30-45人;课桌必须按人独立使用;课桌右上角张贴与考生准考证相吻合的考号。

2.技能操作鉴定场所要符合操作规程的基本要求,鉴定设备及必备的工具必须严格按鉴定规范的要求设置。

八、鉴定评分。

1.理论知识鉴定每10-20人配备一名监考人员;理论知识鉴定按标准答案和试卷规定配分评定得分。

2.技能操作现场鉴定每5名考生配备一名考评员,按实际操作规程评定得分。

3.技能操作成品鉴定配备5-7名考评员,并同时按评分标准评分,取平均分评定得分。

九、证书核发,按市劳动局京劳培发〔1995〕337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的通知》执行。

附件:1.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略)

2.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计划(略)

3.北京市一九九六年全市统一鉴定工种目录

附件3:北京市一九九六年全市统一鉴定工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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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工种名称|鉴定等级|开始实施时间|

|--------|----------|-----|-------|

|46-006|中式烹调师|初、中、高|1996年3月|

|--------|----------|-----|-------|

|46-008|中式面点师|初、中、高|1996年3月|

|--------|----------|-----|-------|

|46-013|按摩师|初、中、高|1996年3月|

-----------------------------------

-----------------------------------

|编码|工种名称|鉴定等级|开始实施时间|

|--------|----------|-----|-------|

|20-017|汽车维修工|初、中、高|1996年3月|

|--------|----------|-----|-------|

|36-042|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初、中、高|1996年3月|

|--------|----------|-----|-------|

|46-007|西式烹调师|初、中、高|1996年6月|

|--------|----------|-----|-------|

|46-009|西式面点师|初、中、高|1996年6月|

|--------|----------|-----|-------|

|46-010|餐厅服务员|初、中、高|1996年6月|

|--------|----------|-----|-------|

|46-011|美发师|初、中、高|1996年6月|

|--------|----------|-----|-------|

|46-012|美容师|初、中、高|1996年6月|

|--------|----------|-----|-------|

|09-033|电焊工|初、中、高|1996年6月|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处、教育处,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了加强对《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考评员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规范本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现就《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职业资格证书》使用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考评员证书》和市劳动局认定的其它证书。

二、证书编号

年份-----鉴定机构1鉴定所

|--

1初级||类别代码2工考委

技术等级代码--||

2中级|||--鉴定机构序号

||||

3高级||||

-------

1952001……辅号位

编号--------------

12003XXXX……主号位

2.《考评员证书》及胸卡编号,由一组十一位的号码组成,具体含量如下:第一位:A或B,即A类或B类考评员;第二、三位:发证年份的后两位;第四至八位:行业工种编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第九、十、十一位:顺序号,行业工种不同、序列不同,每年从零计起(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编号)。

如:A9546006030,说明该证为A类考评员,95年颁发,餐饮行业、中餐烹调工种,是年第30号。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职业资格证书》用钢笔按要求填写,并逐步过渡到由计算机打印。《技术等级证书》考核工种类一栏填写:“本等级考核”、“转正定级考核”或“升级考核”;技术业务理论成绩、实际操作技能成绩两栏,均填写“合格”;评定技术等级栏目,已划分初、中、高三级新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按新的技术等级填写。没有新技术等级标准的按原等级对应新等级填写,其中,初级与原八级制的一至三级相对应,中级与原八级制的四至六级相对应,高级与原八级制的七、八级相对应。

烹饪专业的新等级划分;初级与原等级的五、四级对应,中级与原等级三至一级对应;高级与原等级特三至特一级对应(其中面点、服务师的高级与原特二、特一级对应)。

四、《职业资格证书》的印鉴1.《职业资格证书》用印

(1)市劳动行政部门用印共两套,一套样式为:“北京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分钢印、油印两枚(式样附后);功用为:签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考评员证书》及胸卡;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有关事宜用印。另一套为:“北京市劳动局证书专用章”,分为钢印、油两枚(样式附后);功用为:对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涉外公证办理换证或出具证明。

(2)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用印,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每个鉴定所一枚油印(略),功用为:证书签章、签发准考证,申请鉴定试题,填报《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名册》及《职业技能鉴定结果报告单》等。

(3)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用印继续使用,原印章功用为:职业资格证书用章,填报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表册。

2.《职业资格证书》签章(1)经各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合格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在证书照片骑缝处和发证机关栏分别加盖“北京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油印,在考核机构栏内加盖该鉴定机构印章,方为有效。

(2)经各级工考委鉴定合格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按考核权限,需在证书照片骑缝处和鉴定机构栏,分别加盖相应考核机构考核专用章(钢印、油印),方为有效。

(3)《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签发办法另行制定。

(4)对取得《考评员证书》的,须在照片骑缝处和发证机关栏,分别加盖“北京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和油印(考评员胸卡盖油印),方为有效。

五、申领《职业资格证书》办法

1.申领《职业资格证书》,以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工考委为单位,按京劳培发〔1995〕102号文件中《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试行)》的有关精神、对经鉴定合格者,列表册,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取相应的证书,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在实施鉴定后二个月内办理完《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发放手续。

2.《考评员证书》、胸卡,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按京劳培发〔1995〕102号文件中《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3.凡因出国需要更换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按市劳动局、司法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91〕591号)和《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补充通知》(京劳培发字〔1992〕109号)的规定办理。1.《技术等级证书》编号:分别由七位和九位两行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行为辅号位,由年份、技术等级代码、鉴定机构类别代码,(“1”表示初级、“2”表示中级、“3”表示高级),第二、三位数为年份,第四位数为鉴定机构类别代码(“1”表示鉴定所、“2”表示工考委),第五、六、七位数为鉴定机构顺序编号,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派定;第二行为主号位,由行业工种编码、人员序号组成,前五位数字为行业工种编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编码、后四位数字为人员序号,由鉴定机构按同一工种鉴定人数顺序排列,每年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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