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21:31:11 2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使农民工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相衔接,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技能鉴定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贴近服务,切实做好农民工技能鉴定工作

为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农民工劳务输出和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加大劳务输出工作是促进农牧民增加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我省劳务输出由追求数量的粗放型运作向数量与质量并举的产业化运作转化,由低收入向高收入转化的重要举措。为此,要把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纳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规定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范围,实行“五统一”质量管理原则,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和信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村入乡,服务到基层,在坚持职业标准的基础上,采取与技能培训结合、与生产实际结合、与农民工特点结合的方式,适当降低鉴定门槛,切实做好鉴定服务,并使农民工得到实惠。

二、加强管理,简化手续,为劳务输出做好鉴定服务

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参加技能鉴定时培训经历的证明。经过技能培训合格,拟从事技术工种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技能鉴定,合格者将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便顺利进入劳动力市场。

(一)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审报程序

对尚未建立鉴定站所的工种(职业),农民工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须由当地县以上劳动就业部门统一组织报名,报州、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或鉴定中心资格初审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并由当地劳动就业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安排鉴定场地和设备器具,省职业鉴定指导中心提供鉴定试题和技术支持,共同组织指导鉴定工作。

如参加已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鉴定工种(职业)的,按青海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服务指南》的联系方式,由农民工所在县劳动就业部门与鉴定站所取得联系并组织报名,由鉴定站所按规定的程序申报鉴定,并组织实施。

(二)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

凡已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鉴定工种,一律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组织考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巡视、监督。尚未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鉴定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当地县以上(含县级)劳动就业部门组织考务。

三、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事宜

(一)本着切实为农民工办实事,办好事的原则,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对首次参加初级工鉴定的农民工,按原B类收费标准(140元/人次,青计收费〔2004〕152号)的规定减免35%。

(二)凡由省鉴定指导中心和当地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鉴定,由当地县级劳动就业部门携带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黑白一寸照片两张,小二寸一张到省职业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办证,并负责将证书发给农民工。

凡由鉴定站所组织的鉴定,由站所按原规定到省职业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办证,并将证书统一送当地县级劳动就业部门负责发给农民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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