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武警总部警务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按照劳动部、煤炭工业部1994年联合颁发的《煤炭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支护工等16个工种的标准,劳动部、煤炭工业部联合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支护工等16个工种)》(考核大纲),现颁发试行。
附件:工种目录
1.支护工6.巷修工
2.采煤工7.穿孔机操作工
3.巷道掘砌工8.露天采剥机械机修工
4.锚喷工9.钢缆皮带操作工
5.综掘机司机10.矿灯管理工
11.综采维修钳工14.井筒维修工
12.液压支架(柱)修理工15.绞车操作工
13.主扇风机操作工16.主提升机操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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