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一、起诉录音证据是必须转文字吗
起诉录音证据不是必须转文字。但是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如不能在他人房子私自窃听设备,用来窃听录音的。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其他人的胁迫和威胁。如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获得录音证据也是无效的。
二、交通事故的调解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怎么确定彩礼返还的范围
按照习俗确定彩礼返还的范围。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以下两个方面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1、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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