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费分割,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共同财产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前面所称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军人离婚时复员费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1条规定,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参与分配。
年平均值=一次性费用总额(70-入伍时实际年龄)
但是保险费、伤残补助金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费用专属于军人本人,是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例如:老刘20岁入伍,其与老婆结婚已经10年,退伍时拿了60万元复员费,现在二人欲离婚,那么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10〔60万(70-20)〕=12万。也就是说,复员费部分老刘妻子可以分得6万元。
《民法典》中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了增补,新增加了劳务报酬,这指的是婚后任一方利用空闲时间的劳务付出获得的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典1062条里没有明确列举的劳务报酬,只要是婚后所得,原则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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