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
(1)立案
投诉案件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于受理当日立案。
其他案件,通过举报、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或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2)调查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的程序、措施及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调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中止案件的调查。待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继续计算。
(3)处理
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4、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怎么办
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办理结案。
(1)应当给当事人处理文书
及时制作相应的处理文书,保障结案结果的固定,已经送达给相关各方法律处理文书。
(2)应当给投诉人回馈处理结果;
如果是一方投诉的话,对于及时调查的案件结构要及时有效的反馈给投诉方,使得案件有一个了结,给投诉人一个明确的交代。
(3)如果投诉人就是当事人的,应当送达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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