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带薪年休假逾期是否作废?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只有在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以积极的明示的方式表示其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才能判定劳动者作出了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意思表示。
二、法定带薪年假天数如何计算?
1、首先看员工是否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资格条件),
2、其次根据员工累计工龄确定具体应享受的年假天数范围: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然后再根据相应的日历天数计算当年度的具体年假天数
入职:(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不足1天的不计算年假)
在职:入职时的年假天数或法定年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离职:(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不足一天的不核算年假工资)
三、法定带薪年休假是否可以跨年安排?
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在本年度内休带薪年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但应征得员工同意。一般认定也只能跨一个年度。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事前约定或规章制度的方式对跨年安排年假的问题予以事前明确,此种操作与事前设定“到期不申请年假、过期作废”的做法有所区别,实务中关于跨年休假的事前约定,裁审实务中一般均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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