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经理一职的张某每天按时打卡上下班,但还是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张某为了要回12万元的解除合同补偿金,将单位诉至海淀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张某称,他原是一公司信息部经理,在职期间每日按时打卡,无任何迟到早退记录。但在几个月前,公司却以旷工为由开除了他,没给任何经济补偿。认为单位欺人太甚,他起诉到法院。
庭审时,被告公司称,张某虽按时打卡,但作为公司信息部的管理人员,他在工作时间内并未从事岗内工作,而是长期私自外出自营公司,因此已构成实质上的旷工。该公司出具了张某与其妻子成立新公司的证据,还有多次到其自家公司并停留大量时间的监控录像。
最终,海淀法院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张某在职期间存在多次旷工情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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