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未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征收部门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拆迁补偿款汇入专用账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补偿方案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根据规定,我国房屋拆迁补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补偿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
3,补偿被征收房屋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
4,补贴和奖励。因此,当你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时,如果对方给出了补偿方案,你应该核对这些项目周围的具体金额,如果是错误的,你应该及时告诉对方。不过,如果你现在已经确认了赔偿协议,你也可以及时找到缺失的东西进行赔偿。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给您造成实际损失,建议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1。如果你只是说一个好的补偿计划,还没有签署协议,那么这种情况稍微好一点。您现在不应该签署任何安置协议,以避免违约造成的损失。因为一旦你签了协议,如果你食言,你就违反了合同。即使合同对你不利,你在维权的时候也要找到这方面的证据。所以,只要你还没签协议,就尽量不要签。
2。签订协议后对拆迁补偿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裁定或者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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