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出现赔偿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与被告都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举证责任承担,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确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物业纠纷举证责任应该由物业公司还是由业主举证
1.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发,物业公司作为原告,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是法律的原则性要求。
同时,物业管理合同是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为合同标的,物业公司按照物业合同要求提供了哪些服务自然保存有证据,由其举证更便利、更合理。
2.物业公司欲主张业主缴纳物业费,首先应当证明自身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服务。
如果物业公司在庭审中只是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仅仅能证实他们和业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至于这份合同的履行状况,处于无法确定的状态,那么,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仅有物业合同还不够充分,还需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补充,以便支持其诉请。这就好像买卖合同签订以后,卖方要想向买方收取货款,首先得证实已交付了货物。而“物业服务”就好比是物业合同中的“货物”。所以,物业公司欲取得服务费,应以提供服务在先为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则物业公司将面临证明不能的风险。反观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是被动接受服务的。而且,否定性事实的举证本就不符合举证逻辑,所以,要求业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既不现实也不公平。
3.从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看,也应当由物业公司提供证据。
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其有能力提供与其服务相对应的证据。
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按照不同的收费标准将物业管理的事项加以细化,将物业收费分为五级,包含五类收费:
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而每一项的收费项下都有相对应的服务要求。不同的收费标准代表了不同层次的服务水平。
比方说一级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中对道路地面、绿地的要求即:每日清扫一次,无明显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明沟每周清扫一次。而四级的要求: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二次以上,广场砖地面每半月冲洗一次;目视地面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能超过二小时;明沟每日清扫一次,明沟无杂物、无积水。
由此可见,物业公司按不同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相应的,服务也要达到上述的收费的标准。作为物业公司的服务是菜单式的,每天提供哪些服务是可以量化的,为了小区的卫生、保安、维修、绿化雇佣了哪些人员、薪金支付状况,有哪些设备,为了物业服务,有哪些合理的支出。
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服务,履行合同义务,在发生物业纠纷时,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应积极配合举证,若想要避免发生物业纠纷,减少双方不必要的麻烦,业主、物业公司双方应多些契约精神、遵守双方共同制定的规则,加强对彼此权利与义务的认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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