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征地补偿金何时能分配给农民,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有关法律、法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有关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一)享受误工补贴的村的人员和补贴标准;(二)使用村集体经济收入;
(3)村公益事业筹资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的设立和筹资;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和承包方案;(六)宅基地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使用和分配方案;(八)以贷款、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讨论解决的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成员权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对被征地农民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和长期生计。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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