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申请无效婚姻的程序。首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婚姻无效申请书。接着,人民法院需要确定有资格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当事人需要接受法院的审理。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婚姻登记机关一份。
以下是申请无效婚姻的程序:
1.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交婚姻无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确定有资格审理该案件的法院。
3.当事人接受法院的审理。
4.法院作出判决。且做出判决的,需将判决书送达婚姻登记机关一份。
怎 样 申 请 婚 姻 无 效 ?
婚姻无效是指在结婚登记后,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使婚姻关系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离婚或者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申请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不予离婚或者不予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依法申请损害赔偿或者财产追回。
婚姻无效是一种法律程序,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不得擅自操作。如果当事人对婚姻无效的申请有疑问,应当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相关部门,避免因误解或者操作不当而产生法律风险。
婚姻无效是一种法律程序,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不得擅自操作。如果当事人对婚姻无效的申请有疑问,应当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相关部门,避免因误解或者操作不当而产生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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