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交了试用期没有签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3-03-30 11:22:04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签劳动合同试用期有效。在聘书、录用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了试用期的,视作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视作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一、试用期的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有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合同和正式劳动合同

2003年4月1日吴芸与飞燕公司订立了试用期为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销售员,工资为每月底薪1200元加销售提成若干。并口头约定假如试用合格,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试用期三个月过后,飞燕公司却迟迟不谈转正,吴芸去问人事部,但也未得知是否试用合格。7月19日,人事部书面通知吴芸,公司认为她做销售不合适,已决定将她调到行政部任打字员,工资改为固定工资每月1600元。同时,要求她7月份完成销售款项回收和交接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8月1日起到行政部报到上班。吴芸拿到通知,即电话询问律师:我应聘的是销售员工作,从未想过做打字员,现在试用期已经过了,我还能拒绝公司的换岗吗?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飞燕公司只签试用期合同而不签正式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规范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像吴芸这种情况,仅与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她的试用期合同就应视作期限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6月30日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因双方的义务履行完毕而终止,不再对任何一方有约束力。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由于6月30日后因吴芸与飞燕公司形成的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飞燕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再提出换岗位,或不换岗位要求吴芸继续留任,都应视为向吴芸提出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要约,吴芸有权选择与飞燕签订劳动合同或另谋职业。吴芸选择签订合同的即对飞燕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吴芸选择离开的,飞燕公司也无权要求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吴芸拒绝飞燕公司的换岗要求是合法的,飞燕公司无权强制吴芸接受换岗安排。当然,吴芸也可以同意换岗,同时有权要求飞燕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相关法律法规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3、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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