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假规定:天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最多享受158天的生育假期。产假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天津市产假规定2022
2022天津市产假规定如下:
1.怀孕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产假为128天,具体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生育子女符合法律规定的,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增加产假30天,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3)预产期前可以休假15天,预产期前生育导致产前休假未满15天的,剩余部分与生育后产假合并使用。预产期后生育导致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超出部分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4)生育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的女职工终止妊娠的(含人工终止),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
(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4)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98天。
3.产假工资
(1)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
(2)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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