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嘉峪关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1。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的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总额不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
政府征用农民土地时,应当有法律条款。按照法定程序,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先补偿后征收。任何违反上述基本原则的征收都是非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合法权益。第二,哪些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
2。国家财政部门出资的事业单位自用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6、批准复垦改造的废弃地免征从使用月份起5年至1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财政部另有规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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