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的缺陷
时间:2023-06-06 16:00:16 1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示催告是指丧失票据的人在丧失票据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明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者,则权利失效,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

从目前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运行并不理想,没能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其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许多单位及公民对此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其二是公示催告程序本身还存在一些缺憾,实际中难以操作。如人民法院公告的刊登没有统一规定,致使利害关系人无从知晓自己手中的票据已被公示催告,这样一来,公示催告程序催促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本意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从而使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另外,现行公示催告程序存在两个严重的漏洞:其一,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持票人申报权利,但由于汇票到期日较长,可以长达九个月,而公示催告期间是从立案时起60日或90日,结果是公示催告程序往往在汇票到期日前结束。大多数最后持票人难以通过公告知道手中的汇票正在被公示催告,往往是在请求付款时才知道汇票被公示催告,此时票款可能已经被领走。其二,由于现公示催告的期间可能短于汇票到期日,除权判决也完全可能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生效,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33条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之规定,可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依判决请求付款。因为不考虑汇票的具体到期日,规定只要除权判决生效即可请求付款,实际上等于确认该判决可以变更票据权利的内容,这违背了除权判决的性质。并且,在汇票到期日之前请求付款,意味着出票人蒙受了到期日与支付日之间的利息损失,而申请人可能凭借公示催告程序谋取这一期间的利息利益,显然与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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